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舉辦105年臺中市B級棒球教練講習會實施計畫
一、宗    旨:為提昇我國棒球教練素質、培養優秀教練人才,建立健全教練制度暨提高我國棒球技術水準。
二、依    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體總輔字第1050000993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五、協辦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
六、舉辦日期:105年9月23〜25日共計3天
七、舉辦地點: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行政大樓視聽教室、棒球場(地址:臺中市北區雙十路1段16號)
八、參加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1歲(84年9月25日前(含)出生者),品行端正,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並對棒球運動有特殊造詣具備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
        1.現任B級教練。
        2.具備C(縣、市)級教練資格滿3年以上實際經驗者。
             3.曾任職業棒球隊隊員或甲組成棒隊員滿5年以上者。
4.曾獲選為成棒國家代表隊隊員並參加正式錦標賽者(奧運、亞運、世界經典賽、世界盃、亞洲盃、洲際盃等)。
九、名    額:依報名先後順序依序錄取,額滿為止,以50名為限(未達20名則取消舉辦)。
十、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額滿為止)。
  (二)報名表:填妥報名表,以傳真、電子郵件夾帶附件方式寄至本會辦理報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將另行通知報到參加講習。(報到時需繳交近3個月二吋脫帽背景白色相片4張、參加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C級或B級教練證正本)、身份證正本)。
  (三)代辦費:新台幣3000元整【用於講師鐘點、證照、教材、便當、茶水、保險、行政等費】
  (四)本會電話:02-27471877 傳真:02-27471007  電子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十一、授課講師簡介:聘請國內知名專家學者擔任講座,並負責教材之編撰。
十二、課程內容簡介:如課程表。
十三、甄試方式:
(一)    學、經歷:以實際從事棒球運動之資歷為評分標準。(最高以20分為限)(20﹪)
【學、經歷評分標準表】
得分    資格
教練經歷【7%】
7    曾擔任經本會選拔出之少、青少、青棒、女棒國家棒球代表隊總教練或教練
6    曾擔任國中硬式組、高中木棒組、大專公開一組、職棒一軍棒球隊總教練
5    曾擔任國小硬式組棒球隊總教練;曾擔任國中硬式組、高中木棒組、大專公開一組、職棒一軍棒球隊教練
4    曾擔任國小、國中、高中、大專棒球聯賽、全運會、職棒二軍棒球隊總教練或教練
3    曾擔任各縣市棒球比賽總教練或教練,並參加全國性比賽
2    其他相關棒球教練經歷
球員經歷【6%】
6    曾獲選為亞運、奧運、東亞運、世界盃、洲際盃、亞錦賽、世界棒球經典賽、21U世界盃國家代表隊隊員
5    曾獲選為世青、亞青、U18世界盃國家棒球代表隊隊員
4    曾獲選世青少、亞青少、U15世界盃國家棒球代表隊隊員
3    曾獲選世界少棒聯盟、美國小馬聯盟青棒賽或本會選拔出之其他同等級國家棒球代表隊隊員;曾擔任職棒一軍棒球隊隊員
2    曾獲選世界少棒聯盟、美國小馬聯盟青少棒賽或本會選拔出之其他同等級國家棒球代表隊隊員;曾擔任本會成棒甲組棒球隊隊員;曾擔任職棒二軍棒球隊隊員
1    其他
證照與相關研習【3%】
3    具C級棒球教練證後,參加由本會舉辦之C、B級教練講習會、研討(習)會或訓練營
2    具C級棒球教練證後,參加由教育部體育署、各縣市政府、學生棒球運動聯盟或其他單位舉辦之研討(習)會
1    具C級棒球教練證
學歷【4%】
4    體育研究所碩、博士班畢業
3    大學(院)體育系或體育專科學校畢業
2    大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
1    其他《不需檢附證明文件》
     ◎  請分別於四大項目中勾選出各大項中之最高得分,大項目中之小項目不得累計。
(二)    學科測驗:以訓練實務及上課內容為範圍。(40﹪)
(三)    術科測驗:以訓練實務技術實際現場演練。(40﹪)
(四)    成績計算:學、經歷佔20%、學科測驗佔40﹪、術科測驗佔40%,學、術科成績不得低於75分,平均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十四、附則
  (一)凡修滿全部課程者,由本會核發結業證書,參加研習測驗成績優異者,經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技術委員會初審並陳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通過後核發B級教練證。
  (二)參加講習之學員請向原單位申請公差假。
  (三)講習會參加學員所需之教材講義及午餐由承辦單位提供(並請自行攜帶環保杯),其餘膳宿及交通自理,並請自備運動服裝、運動鞋及教練棒,以利實務演練。
  (四)講習期間除學、術科成績外,個人操守亦列入成績考核。
  (五)參加講習人員將核與研習時數24小時。
  (六)如經通知報到而未報到者,於兩年內不得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講習會。凡參加學員,曠課(未請准假者)或缺課(已請准假者)達上課時數4小時以上者,立即退訓並不予退費。
十五、本辦法經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